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保安服务市场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营造公平、有序、诚信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,提升保安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,
促进保安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、《石家庄市保安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公司,是指依法取得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,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。
第三条 实施等级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保安服务行业广大客户、所有参加评定企业提供直观、可信的服务质量及行业信誉等级标识,
为客户选择不同层级的服务提供参考,也是监管部门规范本市保安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。
第四条 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,从高到低依次为:一级保安服务公司、二级保安服务公司、三级保安服务公司,实行上下等级浮动机制,
逐级评选。取得《保安服务许可证》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具有参评资格。
第五条 等级评定标准
(一)一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
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;
2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且面积不小于300㎡;
3、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500人,具有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,其中高级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,
中高级保安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%;
4、保安企业营业额逐年递增;
5、保安员工资(不含加班费)高于公司经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%;
6、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%;保安员的缴保率达100%;
7、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《保安员证》;
8、保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、工会和团组织健全,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;
9、安装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,及时维护相关信息,确保数据完整、准确、鲜活;
10、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法律、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,其中在正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保安员达30%以上;
11、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;
12、石家庄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单位。
(二)二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
1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;
2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且面积不小于200㎡;
3、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300人,具有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,其中高级保安管理师职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,
中高级保安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%;
4、保安企业营业额逐年递增;
5、保安员工资(不含加班费)高于公司经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%;
6、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%;保安员的缴保率达80%以上;
7、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《保安员证》;
8、保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、工会和团组织健全,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;
9、安装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,及时维护相关信息,确保数据完整、准确、鲜活;
10、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法律、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,其中在正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保安员达20%以上;
11、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;
12、石家庄市保安协会理事以上会员单位。
(三)三级保安服务公司评定标准
1、保安员实际在编人数不低于100人;
2、保安员工资(不含加班费)不低于公司经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;
3、与在岗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%;保安员的缴保率达50%以上;
4、在岗保安员全部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考试并获得《保安员证》;
5、安装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,及时维护相关信息,确保数据完整、准确、鲜活;
6、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法律、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,其中在正规保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保安员达10%以上;
7、本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;
8、石家庄市保安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六条 评定时间
每年第四季度评定一次,对已获得一、二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实行年审制度,对照评定条件上下浮动。
第七条 获得一、二等级证书的保安服务公司,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直接降为三级保安服务公司。主要包括:
1、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;
2、违反行规行约,参与恶意压价和低价竞争,经警告无效的;
3、违法违纪行为被媒体曝光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4、指使、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、参与追索债务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;
5、对保安员疏于管理,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;
6、在经营活动中构成犯罪,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的;
7、招录不合格人员担任保安员,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
8、有其他违反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行为的。
第八条 评定步骤
1、每年第四季度由参评单位自行提出相应等级申请,并准备相应评定材料;
2、由石家庄市保安协会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定;
3、评定结果在《石家庄保安报》和《石家庄保安网》上公布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保安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。